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做到“初报快,次报准,终报全”。
4.4 应急通信方式
在应急响应期间,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5 应急启动和终止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和终止。
Ⅲ级、Ⅳ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启动和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成因分析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气象台要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对服务情况、效果进行分析、总结。
5.2 事件调查报告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民政、三防、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将相关灾情(受灾人数、基础设施损失情况以及农林渔业、工业、服务业损失情况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市政府。调查报告包括:重大气象灾害的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总结防御或应急处置的经验和不足;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建议。
5.3 应急工作总结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局应当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气象灾害事件的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改进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5.4 较大气象灾害评估调查鉴定
5.4.1 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5.4.2 气象灾害评估调查鉴定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5 灾害保险证明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6 档案
建立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档案,及时将事件、原因、预报预警、应急处理、灾情及评估、总结等归档。档案室设在气象部门,并负责对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进行整理归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根据实际需要,市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通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1.2 信息保障
(1)市气象部门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其他相关部门应为综合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平台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撑。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市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机构;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6.2 物资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