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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高层建筑的,还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在限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宅进行改造的,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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