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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
(湘林通〔2010〕1号)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是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湖南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地处中亚热带,是鸟类主要越冬地和迁徙途经地,洞庭湖更是国际重要鸟类越冬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更好地保护野生鸟类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5年禁猎期满,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二、在禁猎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野生鸟类,违者将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科研、救护、驯养繁殖、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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