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总面积)×100%
3、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样行或样地成活总株数/样行或样地初植总株数)×100%
4、采伐迹地面积核实率=(采伐迹地核实面积/统计上报采伐迹地面积)×100%
5、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核实面积/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上报面积)×100%
6、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上报合格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上报面积)×100%
7、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实合格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核实面积)×100%
第十条 核查或自查成果
(一)报告
1、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2、结果;
3、成绩、问题与建议。
(二)表格
1、迹地更新检查小班登记表;
2、迹地更新检查成活率调查登记;
3、迹地更新检查面积完成情况汇总表。
(三)图件
县(市、区)自查成果应包括采伐迹地更新小班图。使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在图上标示出采伐范围、更新范围、合格面积范围。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
为确保检查质量,检查人员应针对检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乡级样本抽取;
2、小班区划及样地调查;
3、面积的测算、调绘及求算;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
5、各类指标的统计计算;
6、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第十二条 时间要求
(一)县(市、区)林业局应在每年9月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情况以乡(镇、场)为单位统计汇总,自查成果在10月31日前上报市州林业局备案。
(二)省市核查,在每年11月~12月进行。
第十三条 保障措施
(一)上一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发证机关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补种树木的,依据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