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工作方案。
2、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抽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人员组成核查组。
3、收集抽中县(市、区)有关资料。主要是收集县(市、区)自查成果以及上一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伐前设计与伐后验收资料、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设计、施工与验收资料以及有关加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管理的文件等。
4、收集下达到各抽中乡(镇、场)的商品材、自用材计划(蓄积量、出材量),根据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主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其它采伐统计实际采伐面积、蓄积量、出材量,并对计划数与实际办证数进行对比分析。
5、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6、确定核查或抽查的乡(镇、场)。
7、开展外业调查。
8、进行内业统计、汇总。
9、整理资料,编写核查或检查报告。
10、核查结论上报省林业厅。
11、通报核查结果。
(二)确定核查乡(镇、场)
抽中县(市、区)上年度商品材采伐出材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抽取5~7个乡(镇、场);上年度商品材采伐出材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抽取3~5个乡(镇、场)。抽中的乡(镇、场)的采伐迹地必须全查。
1、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抽样间距(四舍五入)
抽样间距=乡(镇、场)总数÷应抽取的乡镇数;
2、将县(市、区)各乡(镇、场)按采伐迹地面积大小递降排序;
3、随机确定起始号后,按照抽样间距抽取核查乡镇。但采伐迹地面积最大的乡(镇、场)必须核查。
第八条 外业调查方法与要求
(一)面积调查
1、县(市、区)林业局全面自查,采用1:10000地形图,实地调绘或使用伐区作业设计图、验收图核对小班(地块)周界,用求积仪或GIS求算面积。
2、省市核查,采用1:10000地形图实地调绘或使用伐区作业设计图、验收图现场核对小班(地块)周界,小班周界与图面基本吻合、核查小班(地块)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以内的,用原上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相差超过±5%的,用小班(地块)实地调绘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3、对人工更新造林与天然更新并存的小班(地块),人工更新造林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足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面积。杉木萌芽更新不计入迹地更新造林面积。
(二)成活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