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按采伐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资料规定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产生采伐迹地(含火烧后皆伐的迹地)实际发生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实际完成面积、上一年度采伐迹地人工更新造林成活率与管护情况。
第五条 主要技术标准
(一)面积标准
1、采伐迹地:指连续面积1亩以上的采伐迹地;
2、合格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85%的更新造林面积;
3、补植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为41~84%的更新造林面积;
4、失败面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活率≤40%的更新造林面积;
(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评价标准
1、优: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10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90%;
2、合格: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10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85%以上;
3、不合格: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率<80%,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85%。
(三)精度要求
1、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
2、核查小班(地块)面积调查的允许误差为±5%。
第六条 县级验收和自查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县(市、区)内连续面积1亩以上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进行逐块验收。对上一年度产生的采伐迹地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可以结合造林验收等工作进行,但应保证采伐迹地更新自查档案的独立性。
自查步骤和内容:
1、制定自查工作方案。
2、收集有关资料,包括:①相关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县(市、区)分解到乡(镇、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②上年度《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含图表卡)、伐区验收材料及《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含图表卡)。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施工及验收资料。
3、开展外业调查。
4、进行内业统计、汇总。
5、整理检查资料,撰写检查报告。
6、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查成果。
第七条 省市核查
省市核查以抽取若干县市区检查的形式进行。由省林业厅每年结合造林验收抽取3-8个县(市、区)进行核查。被抽中县(市、区)所在的市州林业局协助省厅一起开展核查工作。
(一)核查的步骤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