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湘林资〔2010〕138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现将《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办法(试行)》(湘林资[2006]3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 《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和目的
为督促落实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采伐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根据《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要求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实施人工更新,及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以及规划设计文件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条 采伐迹地更新监督检查
采伐迹地更新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结合造林验收进行更新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验收资料应建档备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检查工作。检查工作按县(市、区)自查、省市核查两种形式进行。自查、核查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完成。
第四条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