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鸟类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
(湘林护〔2010〕76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湘林通〔2010〕1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好野生鸟类资源。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鸟类经营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部门要把辖区内鸟类经营市场作为“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宣传方案,采用多种形式将“鸟类禁猎期”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到各经营单位、从业个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开展对本辖区内鸟类经营市场的清理整顿。在工作中,凡发现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鸟类坚决予以没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现有以观赏为目的的野生鸟类,要责成业主于今年12月31日前采取放生等办法自行处理。今后,凡需继续经营人工驯养繁殖鸟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