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湘林护函〔2010〕43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全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省司法厅《准予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决定书》(湘司许〔2010〕64号)批准,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并已于2010年12月2日正式揭牌,开展相关司法鉴定工作。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湖南省境内所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司法鉴定均由该鉴定中心负责,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今后凡需出具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司法鉴定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详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出具委托书 ,与该鉴定中心签订协议书,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