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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京司函〔2012〕17号)


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注销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注销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请你所将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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