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人员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注册登记等管理。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范围内执业。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应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许可。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村委会根据行政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量情况,合理确定村医配置。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村医;服务人口在1000人-2000人的配备2名村医,其中有1名女村医以适应妇幼卫生工作需要;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根据村医服务能力和服务半径,酌情聘用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乡镇卫生院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任制,根据有关规定聘用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聘期1年-2年,并与村医签订聘期协议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双方权利、职责、义务,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对年满60周岁的村医要结合实际建立退出机制。
(三)统一业务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技术流程。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上墙公布,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指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切实转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探索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在每个乡镇卫生院开设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专家门诊,在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立村医实习岗,建立城市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共同体,通过“手拉手”、岗位培训、临床带教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乡村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全完善县级公共卫生机构派驻专业人员包干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共卫生业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共同体,切实提高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统一药品管理。各县(市、区)必须将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宁夏基层基本药物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对其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2〕13号)相关规定,对村卫生室申购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定期通报村卫生室调入招标药品金额、门诊医保报销金额、库存药品金额并盘点村卫生室库存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