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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种子备查样品必须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样品必须保存在低温贮藏柜中并作好有关记录。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单位送省林木种子储备库集中调剂时必须附带自检质量报告、所在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悬挂《种子标签》。
  第十九条 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各种子生产单位送省林业厅集中调剂的种子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
  种子抽样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组织,种子生产单位、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省林木种子储备库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抽样结束后在《种子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种子抽样时必须封存样品备查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国家或地方林木种子标准和检验结果,确定种子质量等级,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章 种子包装

  第二十一条 种子检验合格后,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应对种子进行加工、包装。
  当种子检验出含水量、净度或发芽率中的一项或几项达不到国家用种要求时,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直到三项指标都达标为止;当采取处置措施后,三项指标仍有一项达不到国家用种要求的,该批种子作劣种报废。
  第二十二条 种子包装按5公斤、10公斤、20公斤、25公斤规格进行,包装袋上注明种子名称、产地、等级、重量以及检验、监督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种子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无病虫害。
  包装应当便于贮藏、搬运、堆放、清点。

第六章 种子标签

  第二十四条 种子出库必须悬挂种子标签。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二十五条 标签应当注明树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种子生产(包装)日期、产地、生产(经销)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书编号及签发单位、林木良种证编号等。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第二十六条 标签标注使用规范的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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