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种[201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的生产和管理工作,提升林木良种使用水平,确保为现代林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种苗,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要造林树种的用种管理,确保为湖南现代林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种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其它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种子园、采种基地林木种子的生产、调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主要指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柏木、枫香、木荷、桤木的种子。主要造林树种种子实行基地生产,集中加工、检验、储藏、全省调剂使用的工作方针,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调剂的存放地为省林木种子储备库,负责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为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二章 种子计划
第五条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当年采种和下年用种计划由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市县申报情况于每年的9月份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