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省的做法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落实责任措施
牵头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方案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未列入责任单位的业务关联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要完善和强化督查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重大督查事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督办责任制,对承办事项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年考核,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活动和视察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工作信息反馈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信息汇总与报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互通。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和市(州)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将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和完成情况反馈省食安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广大群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