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地入库的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25%及以上的,按照该税收增量对苏州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30%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现有总部企业,可在扣除基数后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享受政策,扣除基数为:增资前一年企业本地税收贡献额×(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企业在增资前一年纳税有异常变化的,扣除基数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
(四)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另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补助依据相同的,不重复享受。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一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地税收苏州地方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五)预认定总部企业补助和奖励。预认定总部企业,可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和突出人才补助三项政策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其中,突出人才补助自认定次月起计算补发,期间有人才流出的,不予追补;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自正式认定后开始计算。
三、监督管理
(一)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市发改委)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三)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四)当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突出人才补助亦相应停止。享受补助的突出人才离开原来所在的总部企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停止补助;如该人才进入另一家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需由该企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