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等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认定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苏府办〔2012〕104号)的要求,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如实提供资料,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核实,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认定和管理。
二、鼓励政策
(一)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给予1%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第一年租金市场价的40%一次性给予租金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三)新设立或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我市入库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即增值税1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32%,下同),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