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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三)快速有序组织抢险救援。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落实和完善法规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决定》,结合我省地质灾害形势和防治工作需要,加快制度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规政策保障。
  (二)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适当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人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可靠、安全、高效。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格局。
  (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有利于地质灾害防治队伍专业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在编制、机构、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的配备上给予倾斜。进一步整合专业技术力量,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勘单位的作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咨询服务体系。
  (五)提升科技应用水平。依托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快推进我省地质灾害综合研究,形成符合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时空分布、地质灾害发生规律的理论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生成、发展、发生模型,构建拥有关键技术支撑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建成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数据的多源传递,快速集成、分析和处理系统,搭建高科技支持的地质灾害决策指挥平台,大幅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六)加强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各地要从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择技术骨干,送入高等院校脱产学习培训。鼓励和支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建立内部培训和技术交流制度,帮助技术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专业水平。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治理施工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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