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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开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二)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且难以治理,需组织群众搬迁避让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要坚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并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和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三)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安监、农委、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利设施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六、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到2012年底,建成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并投入运行。到2015年,各市(州)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要建成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并投入运行。各地人民政府要为应急中心解决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地质灾害灾前预警、应急调查和临灾处置能力。
  (二)建立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细化重大隐患点预防措施。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并完善多部门联合,反应灵敏、到位快速、处置得当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实战、协调和配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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