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犯《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5.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治强奸、拐卖、强迫妇女卖淫及引诱、教唆、强迫妇女吸毒等刑事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和打击卖淫嫖娼以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6.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子女或探视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家庭关系权利。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8.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公安和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场合和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9.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0.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督促全市法律援助部门,坚持服务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依托基层司法所,通过接待咨询、安排代理、组织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
11.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2.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不依法办事,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建立和完善妇联特约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公正审判。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不断提高执法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增加女性法律工作者比例。
14.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
(五)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六)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培训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七)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置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保障专门工作经费,做好政府妇儿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引导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为科学决策和制定下一轮规划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