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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 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地区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 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的职责,按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成果和信息统计上报、情况反映等综合性服务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综合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效率效能。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 搞好宣传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企业安全承诺”等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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