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实施“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盟市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情况信息,在环保部门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并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更新信息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 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同时责令其清除污染、赔偿损失。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 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实施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5日前,各盟市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并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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