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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2〕32号 2012年4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九部委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坚持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 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继续加强对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乌拉特后旗3个国家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地区的监管,认真落实整治措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落实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各地区于2012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行政区域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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