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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的通知
(厅发〔2012〕23号 2012年4月11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办法

  为提高全区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服务大局和留史资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发的档案工作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档案工作的测评。
  二、测评等级
  机关档案工作测评采取百分制,分为自治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次。测评90分以上为自治区一级单位,测评80-89分为自治区二级单位。依法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有监督指导职能的机关,增加10分测评项目,满分为110分,100-110分为自治区一级单位,90-99分为自治区二级单位。
  三、测评组织
  (一) 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在自治区档案局协调下,由盟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组织进行。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具体实施。区直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二级单位和盟市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单位的,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测评。旗县(市、区)机关申请自治区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市、区)机关申请自治区二级单位的,由自治区档案局委托盟市档案局组织测评,并对测评工作进行抽查。
  (二) 测评员的聘任。自治区一级测评员由各盟市、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市各推荐2名,由自治区档案局聘任。自治区二级测评员由盟市档案局聘任,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四、测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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