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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单位评先标准

评 分

内 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年度征收增长幅度

 

40

以上年度征收入库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0%的记30分;增幅未达到2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2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可超过满分)。

以依邻近两年税务

管理系统入库数计算。

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

提供入库数证明材料。

基金使 用情况

30

当年征收基金数额投入使用数达到50%的记20分;达不到5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5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可超过满分);未使用按零分计算,不能参与评先。

以当年资金下达计划

和实际入库数计算。

征收管理情况

 

30

1. 有同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织(3分),无领导组织不记分;

2. 有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周密细致(3分),一般(1分),无工作计划不记分;

3. 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使用预算(5分),无使用预算不记分;

4. 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目标考核办法,措施得力(5分),一般(3分),无考核办法不记分;

5. 有开展宣传工作的的相关内容,工作形式多样效果好(6分),一般(3分),无宣传内容不记分;

6. 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重要活动记录,活动开展好(3分),一般(1分),无活动记录不记分;

7.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符合《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5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

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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