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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优秀单位(5个)。承担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2个,承担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3个;优秀单位以全市代征单位超额比例确定名次,超额比例相同时,以征收规模大小确定名次。

  3. 使用管理优胜单位(2个)。以年度使用比例的高低确定名次,使用比例相同时按年度使用金额确定名次。

  二、先进个人。获先进单位的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获优秀奖和优胜奖的单位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未获奖的单位推荐2名先进个人。先进个人数量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按年度实施。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单位、县(市、区)征管部门征而未用的单位及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方式

  对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表彰奖励评选工作,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牵头,市地税局等部门参与,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表彰。在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可视情况给予先进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其他奖项只颁发奖牌。在年度奖励中,同时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表彰。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确保奖惩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评选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评先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奖励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相关业务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评先标准

  2.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单位评先标准

  附件1: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评先标准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

40

以下达的年度征收任务为基准,完成任务即按满分计算;未完成征收任务按0分计算,不参与评先表彰。

 

依税务管理系统基金入库数为准

超额完成目标情况

40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达到30%的记30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未达到3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3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可超过满分)。

依税务管理系统基金入库数为准计算

征收管理情况

20

1. 严格执行征收标准(10分),检查中发现1次不符合有关规定扣1分;

2. 按规定的时间征收(10分),检查中发现1次不符合有关规定扣1分。

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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