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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 夯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安全执法工作,充实执法力量,稳定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经费,改善执法条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执法监察体制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执法能力评价体系,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三) 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执法计划的分解和组织实施。突出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客运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执法检查,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问责等惩治措施,不断净化安全生产环境。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监察的配合方式、联合执法的内容、各自的职责及任务,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确保执法到位。
  (四) 继续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调查结果要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做到依法、公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抓好各类事故查处的分级挂牌督办,落实督办制度,完善督办措施,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五) 加强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建立举报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负责制,规范运行机制。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属实举报予以适当奖励,调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六) 加强警示教育。建立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守信奖励的信用制度,运用好安全生产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述职检讨及“黑名单”公告等警示措施。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查找问题不深刻、安全隐患问题突出、连续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严重突破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相应的警示教育措施,促进政府和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对警示措施置若罔闻、拒绝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 继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的势头。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扎实开展以制度、机构、投入、班组建设、安全培训、设施设备完好等为主要内容的自查活动,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重点监管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或发生死亡事故,一律停产整顿。全面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2年开始,推行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上下联动的新格局。
  (二) 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盟市、旗县(市、区)都要有安全生产工作阶段性部署,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100%检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直接监管的企业100%检查、对所属旗县(市、区)监管企业的抽查率不少于30%。将安全生产与企业信誉挂钩,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建立约束机制。要结合加强社会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旗县(市、区)”、“安全苏木乡镇(街道)”和“安全嘎查村(社区)”创建活动。通过落实各项措施,有效控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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