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52号 2012年4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继2004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10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之后,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又一重要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深刻认识到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地区、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要深刻认识到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要将贯彻《意见》同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做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和修订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增加许可事项办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