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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市、区)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种植业保险面积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确保温室、大棚及附加内部作物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本地工作情况。
  种植业保险签单结束日期为每年7月1日。各保险经办机构及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农业保险调度系统报送,从承保开始到7月1日将参保进度每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进度每15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
  (二) 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保监局、气象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重点致力于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发挥必要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安排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规范和简化补贴资金划拨手续,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划拨补贴资金;农牧业部门在发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的同时,继续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基层农牧业服务机构要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给予适当协助;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测定数据、灾情评估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农业保险行业监管,结合农业保险特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当年农业保险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积极研究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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