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大棚保险及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盟市及旗县(市、区)财政补贴30%;温室、大棚种植户与种植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30%。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5%;各地的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各补贴10%,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自定,并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市、旗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企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协商盟市、旗县(市、区)解决。
(六) 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查勘、定损、理赔。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资金应达到保险经办机构当年种植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00%。
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捕杀奶牛的保险金额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