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评方案》已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洛阳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评方案
为推动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和范围
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考评对象为以下各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三)各垂直单位办公室;
(四)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办公室;
(五)各重点企业办公室。
考评的范围包括上述各单位在考评年度内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各单位下发的各类公文。
二、考评内容
公文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文内容。
1.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2.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保证内容的真实性。
3. 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需要确定紧急程度。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4. 人名、地名、数字、引言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确需引用外文或字母词的,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 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后,方可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