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5. 征收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白营村、莲池沟村、辛店村、吕沟村集体土地共计128.3984公顷(耕地72.7354公顷)。其中:

  白营村集体土地91.5349公顷(耕地44.4008公顷),东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白营村居民点、南至洛河滩涂、北至洛宜路。

  莲池沟村集体土地1.2213公顷,东至白营村耕地、西至白营村园地、南至白营村耕地、北至白营村耕地。

  辛店村集体土地7.3761公顷(耕地2.9109公顷),东至国有建设用地、西至白营村耕地、南至白营村耕地、北至洛宜路。

  吕沟村集体土地28.2661公顷(耕地25.4237公顷)。其中地块一东至吕沟村村庄,西至吕沟村林地、吕沟村村庄、徐家营耕地、徐家营村庄,南至吕沟村村庄,北至吕沟村耕地;地块二东至5111厂、西至吕沟村村庄、南至吕沟村村庄、北至瀛洲渠。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被征地村民。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