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由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复查。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阶段。4月中下旬,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重点省份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五)汇总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地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整改;省粮食局、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共同核对、汇总各地自查、复查结果后,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区、市州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共同汇总、逐级上报。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二)省级复查实行联合检查,由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复查企业的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三)省级复查粮食的比例,结合全省粮食库存数量的实际情况,按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合理安排。
(四)粮食质量和卫生扦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将结合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各市州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中央储备粮轮换汇总表和中央储备粮承储分布登统表,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范式参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附表执行,具体由省粮食局政务网或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下载。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各地在组织检查过程中,应借鉴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做法和经验,切实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系统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