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 连续从事粮食工作四年以上。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四年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粮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粮食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市、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推荐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科、处级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基层单位、艰苦地区和一线人员倾斜。市(州)、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参加推荐评选的比例要从严掌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参加评选的比例不得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30%,且处级领导干部不得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的20%。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推荐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评选材料。各地《湖南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五份)、《湖南省粮食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五份)、《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两份)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并书面上报先进事迹材料,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2000字。所有材料均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表可在省粮食局网站下载)。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在汇总审核,初步确定集体和个人名单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市(州)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重点考察。
四、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