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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予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

  七、建立劳动者个人查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制度。劳动者可以通过市、县(区)人力劳动保障部门用工备案受理窗口查询个人当前用工备案信息,以方便劳动者及时了解自身就业后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八、各区、县劳动保障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认真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的业务培训,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九、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二)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三)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四) 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 劳动者用工备案(单位就业)登记表;

  (六) 企业新招用或续签人员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申报表;

  (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用工备案申报表;

  (八) 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劳动者的《身份证》以及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九) 劳动者本人身份证;

  (十) 劳动者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十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用工备案的前置条件。

  十一、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张二寸彩照,并据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表》,向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之前,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领;属于自由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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