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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和就业失业登记行为,全面推进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鞍人社发[2011]35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要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接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二、本市各级社会保险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从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加强对本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检查,切实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做好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等各项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本市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或解聘劳动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工种或岗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

  四、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登记区划到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中省直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在省社保服务机构的到鞍山市就业服务局办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要加强用工备案的管理和监督。劳动用工备案是用人单位交纳各种社会保险的首要条件。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年检、社保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五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必须出示《劳动用工备案表》。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批《工效挂钩方案》时,要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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