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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二)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三)企业增资扩股和配股;
  (四)购买企业股权;
  (五)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及结构调整需要,并列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六条 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解决企业改革改制遗留问题及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资本性支出,企业应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及账务处理;费用性支出,使用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出,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决定事项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的股权代表,负有监督如实报送股利分配方案、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职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由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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