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市国资委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报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的凭证资料。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金融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及商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行业的企业;
第四类免缴: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缴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应缴利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交比例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