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郑政〔201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所监管(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向其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