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宁波名牌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为做好2010年度宁波名牌评价工作,根据《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开展宁波名牌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工业名牌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3年。
2、申报产品的商标注册满二年(2008年5月底前获注册)。
3、实物质量稳定,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用户(顾客)满意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有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2009年(含2009年)以后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4、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我市同行业前列。上年度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或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对优先推荐选择的重点产品(见下第二条)中的(一)、(二)产品,申报销售产值规模可适当降低到4000万元(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研发和标准创新能力、节能降耗减排水平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6、鼓励可采标的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认证(确认),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建立并实施质量诚信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农业名牌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3年。
2、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3、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收益居我市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5、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6、企业建立并实施质量诚信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