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完善金融担保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成为微型企业的开户银行,并为微型企业提供快速、便利的开立账户服务,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当天当场办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发针对微型企业个性化的信贷创新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努力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探索对微型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并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扶持。各有关部门应有序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为微型企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评级,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实力,对尚未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县城,可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执行。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银担合作,鼓励和扶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服务。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照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的方式给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创业扶持贷款。
(七)认真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分享比例负担,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微型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八)完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对于微型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管理较为规范的微型企业,要辅导建帐,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
(九)积极落实微型企业经营场地扶持政策,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各市应当保障微型企业发展用地,各地新建专业市场、新建工业园要留出一定份额给微型企业。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企业、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咨询服务、创业指导活动,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已经建立的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等,要降低门槛,促进科技型微型企业入驻。
(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出台扶持各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以及扶持创业人员的专项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各级各部门在部门的公开服务平台应公布扶持项目资金、专项贷款等情况,并做出微型企业申办扶持、项目资金和专项贷款的指引说明。教育、妇联、工会等部门应指导大学生、妇女、下岗工人等创办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