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责任,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职责,尽快搭建公开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工作责任追究和效能考核制度,对完不成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或是阻碍发展微型企业工作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各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督促、指导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并将有关微型企业的发展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指导。从2012年3月1日起,将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对象由“八类人群”扩大到“九类人群”,把在申办微型企业的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列入微型企业扶持对象范围。在办理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做好微型企业的宣传、指导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免收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
(四)加强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及时给予认定。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符合开班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开班培训。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监督检查,指导微型企业创业者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发放创业培训补贴。
(五)强化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保障,提高部分县资本金补助资金比例,加快资本金补助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每年安排发展户数,将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高部分县(贫困县)资本金补助资金比例,自治区财政对在国家级贫困县新创办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提高到80%,对在自治区级贫困县新创办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提高到70%。简化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程序,“接受创业培训”作为扶持措施之一,不列为拨付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前置条件。各级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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