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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完善工业、农林牧渔业、城镇生活以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制定综合用水定额。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对超定额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监控管理,开展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对高耗水、高污染企业,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对自来水供水范围内取用水大户取水监管。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

  (九)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创建节水型社会的责任,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节水型城市活动,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灌区、园区(单位)。积极推进北海、玉林市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努力创建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确保江河湖库水质安全

  (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科学编制和修订完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形势,加强水功能区水质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核定各市、县(市、区)主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并分配到各主要入河排污口,提出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污染减排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跨设区的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

  (十一)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企业、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的尾矿库(坝)和工业企业污水氧化塘等,涉及向江河、水库排污的,需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文件。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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