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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五)加快企业改造升级。

  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严重问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责令其限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要求进行整顿和改造。鼓励和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加强污染源综合治理。

  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制革、铅蓄电池、电镀、造纸、淀粉、化工、再生资源利用等高排放企业,要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着力提高污染源治理水平,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排放标准,配备末端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要强化日常环境监测,严厉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七)加快联合重组步伐。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及《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整合资源,支持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等达不到国家鼓励类标准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防治污染能力。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八)全面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综合利用率为核心,组织企业对排放的大宗固体废物开展多渠道、多途径利用,推动“低效、分散利用”向“高效、规模利用”转变,形成稳定的利废和资源再生能力。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与较强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集团(园区),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固体废物大掺量、规模化综合利用的集群效应。

  (九)全面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以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制糖、水泥等行业为重点,促进企业内部原料与产品的生态链接,突出资源循环利用补链工作,着力推进次级、末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与外部企业的循环交流使用,引导上下游企业对资源的共同开发利用。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能源资源循环化改造,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创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帮促行业企业建立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增强企业之间、园区之间、产业之间的耦合链接,形成多元化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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