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搬迁的企业(项目)。
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及大中城市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及生产装备。
(三)必须整顿改造的企业(项目)。
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限制类、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等严重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项目)及高排放企业(项目)。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实施。
各市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区域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规划,加大规划执行力度,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园区排污预防治理。
(二)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自治区发改、工信和环保部门制订年度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及重点企业。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强化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评估,并作为项目准入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市和企业。各有关市和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开展督促检查,全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推动应搬迁企业(项目)入园。
对江河湖海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卫生或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到期没有完成搬迁的,坚决依法关闭。对应搬迁的企业(项目),各市和企业要制订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有序迁入园区,或采取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各市要加快迁入园区的统一规划,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大力推进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的产业园区建设。切实做好入园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即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强化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