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涉重金属企业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2〕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涉重金属产业和高排放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改造升级,优化产业布局,从根本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水平,确保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2015年。

  一、总体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快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搬迁、重组和整顿改造工作,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规模效应的特色产业集群。

  二、主要目标

  在全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对涉重金属企业和高排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型企业,采取“四个一批”行动,即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搬迁一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进入园区,限期整改一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项目),推进一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到2012年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完备的涉重金属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有涉重金属企业依照《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在2013年以前完成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到2015 年底,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的资源产出、土地集约利用、资源消耗、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必须达到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高排放企业污染源治理水平明显提高。

  三、整改对象

  (一)必须淘汰的落后产能。

  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以及列入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落后产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