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若对参赛者实行收取报名费或其它费用的,应提交收费标准及依据。
(五)体育协会所举办、承办的体育竞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需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国家相应部门报批的其他有关材料或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体育协会举办、承办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应履行下列审批登记程序:
(一)比赛前,体育协会须向市体育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比赛。若审核不合格,则向体育协会做出书面说明;
(二)比赛期间,市体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员对体育协会举办或承办的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赛会监督;
(三)比赛结束后,体育协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赛会情况总结和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一并送交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将连同其申请材料一齐备案存档。
第三十五条 办理、登记临时性体育竞赛的时间、期限。
(一)举办市级体育竞赛,体育协会须在比赛前两个月向市体育局申请审批登记。市体育局在接到申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体育协会。
(二)举办省级或全国性体育竞赛,须在比赛前三个月向市体育局申报备案登记。
(三)举办国际性或者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须在比赛前六个月向市体育局申报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 赛会管理。
(一)承办省级以上的体育竞赛,体育协会必须得到同级主办比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相应级别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辽宁”、“大连”等字样。
(三)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并予以公告。
(四)鼓励体育协会为拳击、跆拳道、汽车、摩托车等高危险性的体育竞赛(具体竞赛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的参赛者办理或落实人身保险。
(五)对未经市体育局审批而自行举办的市级体育竞赛,市体育局有权责令停赛并对竞赛举办方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