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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第二十八条 体育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运动项目发展,损害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九条 体育协会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体育总会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竞赛管理

  第三十条 市体育局对体育协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举办、承办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体育协会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体育总会报送当年的竞赛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竞赛工作计划;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将体育协会下一年度的竞赛工作计划批准并列入《大连市年度竞赛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体育协会举办、承办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指在国家、辽宁省、大连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年体育竞赛计划之外临时举办的市级以上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必须得到主办比赛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在我市举办的省级以上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体育协会申报举办、承办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向市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申请书》。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必须在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详见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提交市体育局,《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2、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3、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
  4、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体育协会应当说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
  5、市体育局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填报《体育竞赛审批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体育局各留存一份。
  (三)制定《竞赛规程》。其内容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收费标准、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录取名次、奖励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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