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政府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体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体育协会收取的会费应主要用于会员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体育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市体育局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体育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的监督,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还要接受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财务审计。体育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体育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体育协会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行使下列职能:
(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进行体育统计调查,收集、发布体育信息,以及裁判员和运动员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二)组织体育裁判员和运动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赛会和活动招商以及项目推广等活动;
(三)参与政府有关体育项目发展、改革以及与本体育项目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四)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订、修订本项目的各种评定标准,推进本项运动的发展;
(五)监督会员单位依法活动,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采取警告、协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
(六)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本运动项目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体育运动者、爱好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开展国内外与本项目相关的体育交流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