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体育协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
(二)处理体育协会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理体育协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代表体育协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协会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按协会章程处理。章程没有规定的,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体育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七条 体育协会清算完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被依法撤销的体育协会,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成立相同的体育协会。
第三章 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初审时间。
体育协会年度检查初审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5月31日前结束。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初审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初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各一份);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年检后体育协会、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市体育局、体育协会各存一份);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上一年度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协会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