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体育协会,发起人应向市体育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体育协会的组织机构;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体育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条 市体育局收到体育协会发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做下列工作:
(一)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查,并对体育协会的实际状况进行考察;
(二)对体育协会的考察认定符合条件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作为体育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材料;
(三)体育协会备齐登记材料及市体育局同意作为体育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材料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成立登记的体育协会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体育协会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分别报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
体育协会依照协会章程进行协会换届、修改协会章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
体育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体育协会注销或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不能确定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市体育局指定。清算组应制订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